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263號
TPDV,104,司促,8263,2015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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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2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潘如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心玗
法定代理人 王姿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伍拾柒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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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