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218號
TPDV,104,司促,8218,2015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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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2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蔓菓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承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玖仟壹佰零
  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四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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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蔓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