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148號
TPDV,104,司促,8148,2015050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1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益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內容與經濟部商業司之公司資料查詢內容不符,請
  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姓名(「顏杰甫」或「許勝發」?)。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
  民國104年4月29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