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1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光隆(原名洪光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貳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仟貳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8125號)
(一)債務人洪光隆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4月28日止累計15,821元正未給
付,其中7,249元為消費款;8,572元為循環利息(2009/5/31
~2015/04/28);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