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0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希 (原名謝卉婷)
謝光華
吳麗影
一、債務人謝希 (原名謝卉婷)(聲請人誤繕為謝希絴(原名
謝卉婷))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玖佰肆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8098號)
(一)緣債務人謝希 (原名謝卉婷)前就讀明道大學時,邀
同債務人謝光華、吳麗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
學貸款8筆,合計借款本金469,948元整,並約定於學業
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謝希 (原名謝卉婷)自民國104年2月17日即
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69,948元整及如請求
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
款,債務人謝光華、吳麗影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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