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8098號
TPDV,104,司促,8098,2015050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0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希 (原名謝卉婷)
      謝光華
      吳麗影
一、債務人謝希 (原名謝卉婷)(聲請人誤繕為謝希絴(原名
  謝卉婷))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玖佰肆
  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8098號)
  (一)緣債務人謝希 (原名謝卉婷)前就讀明道大學時,邀
    同債務人謝光華吳麗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
    學貸款8筆,合計借款本金469,948元整,並約定於學業
    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謝希 (原名謝卉婷)自民國104年2月17日即
    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69,948元整及如請求
    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
    款,債務人謝光華吳麗影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