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4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簡麗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第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敦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新第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敦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周火
當、郭志宏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8日裁定命聲
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相對人周火當、郭志宏之戶籍謄
本,該裁定於104年5月25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104年5
月27日提出陳報狀,惟仍未依上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
同,其對周火當、郭志宏之請求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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