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492號
TPDV,104,司促,7492,201505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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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4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簡麗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第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敦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新第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敦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周火
  當、郭志宏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8日裁定命聲
  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相對人周火當、郭志宏之戶籍謄
  本,該裁定於104年5月25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104年5
  月27日提出陳報狀,惟仍未依上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
  同,其對周火當、郭志宏之請求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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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第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敦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