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383號
TPDV,104,司促,7383,2015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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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3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薛信忠(即章秀妹之繼承人)
      薛信義(即章秀妹之繼承人)
      薛信華(即章秀妹之繼承人)
      薛信民(即章秀妹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章秀妹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十一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八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7383號)
  (一)緣案外人薛信孝前就讀能仁家商邀同案外人章秀妹(
     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
     據共3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5802元,約定
     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
     始分3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
     金。
  (二)查案外人章秀妹已於102年3月21日辭世,債務人薛信
     忠、薛信義薛信華薛信民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
     於法定期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故債務人等依民
     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
     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三)詎案外人薛信孝自102年12月7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15374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薛信忠薛信義
     、薛信華薛信民既為法定繼承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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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