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3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薛信忠(即章秀妹之繼承人)
薛信義(即章秀妹之繼承人)
薛信華(即章秀妹之繼承人)
薛信民(即章秀妹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章秀妹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十一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八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7383號)
(一)緣案外人薛信孝前就讀能仁家商邀同案外人章秀妹(
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
據共3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5802元,約定
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
始分3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
金。
(二)查案外人章秀妹已於102年3月21日辭世,債務人薛信
忠、薛信義、薛信華、薛信民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
於法定期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故債務人等依民
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
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三)詎案外人薛信孝自102年12月7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15374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薛信忠、薛信義
、薛信華、薛信民既為法定繼承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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