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320號
TPDV,104,司促,7320,2015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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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3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寶來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碧桃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易鳳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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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