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7175號
TPDV,104,司促,7175,20150506,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71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帥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嘉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北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伍仟肆佰柒拾肆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元帥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欣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