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153號
TPDV,104,司促,10153,201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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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1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沈美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懷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伍佰伍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
  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貳萬陸仟叁佰捌拾伍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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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