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4年度,45號
TPDV,104,司,45,2015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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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45號
聲 請 人 游家萁
      游鎮宇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丁翠蘭
相 對 人 芝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張兆明
      張美華
      徐鴻軍
      張燕華
      李素貞
      王克東
      李純惠
      張克東
      顧以芳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對於 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事件之聲請為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公司負擔,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17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 。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 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規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芝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並未繳納裁判費及提供補正事項,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 3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日起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 於104年4月1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 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聲請自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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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芝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