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4年度,20號
TPDV,104,勞訴,20,201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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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被上訴人  顏世忠
      孫火明
      徐德鑑
      車桂生
      林世中
      吳健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9,498元(計算式
:229,510+266,640+237,750+234,929+230,246+260,423=
1,459,49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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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