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被上訴人 顏世忠
孫火明
徐德鑑
車桂生
林世中
吳健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9,498元(計算式
:229,510+266,640+237,750+234,929+230,246+260,423=
1,459,49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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