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59號
原 告 元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汶達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 代理人 楊上德律師
黃文欣律師
被 告 神去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翊銘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李佳玲律師
法定代理人 李姵儀
石結安
王順助
被 告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翊銘
被 告 神去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李佳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被告神去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姵儀、石結 安、王順助未經合法送達,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 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6 月10日下午2 時30 分,在本院民事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被告神去村股份 有限公司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7 日前提出民國102 年6 月20 日之公司章程到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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