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06號上 訴 人 保證責任臺北市城南住宅公用合作社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林一雄 葉秀珠 賴永祥 周秉三 龎金墩 黃文雄 劉仁昌 周博明 黃萬益 李美蓉 劉鳳姬 姚哲夫 謝維伸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宏杰、郭家祥、詹以謀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5,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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