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206號
TPDV,103,重訴,206,20150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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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保證責任臺北市城南住宅公用合作社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林一雄
      葉秀珠
      賴永祥
      周秉三
      龎金墩
      黃文雄
      劉仁昌
      周博明
      黃萬益
      李美蓉
      劉鳳姬
      姚哲夫
      謝維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宏杰郭家祥詹以謀間請求損害賠償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 萬5,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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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