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06號
原 告 朱宏杰
郭家祥
詹以謀
被 告 保證責任臺北市城南住宅公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一雄
葉秀珠
賴永祥
周秉三
龎金墩
黃文雄
劉仁昌
周博明
黃萬益
李美蓉
劉鳳姬
姚哲夫
謝維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龐金墩」之記載,應更正為「龎金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