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94號
原 告 吳金松
訴訟代理人 吳 麒律師
柯政延律師
被 告 林千惠
梁興邦
武培茹
吳祖望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稚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6 月24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 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