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秋敏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佔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訴字第733 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4
萬5,62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7,37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