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7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俞品吟
訴訟代理人 吳文君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越才、李幸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