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974號
TPDV,103,訴,3974,20150528,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9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莉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淑惠因103年度訴字第3974 號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