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9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莉卉因103年度訴字第3974 號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