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34號
上 訴 人 莊福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成益、弘聖交通有限公司、洪金村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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