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動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027號
TPDV,103,訴,1027,201505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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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27號
原   告 陳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四季甜煮食品有限公司杏之友有限公司間返還
不動產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365
元(即原告附帶請求損害賠償部分依法應免徵裁判費,本院誤裁
定之部分),惟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被告應將占
用之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 樓內供汽車升降機專用
計24.06 平方公尺之公共設施回復原狀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
訴之聲明第2 項則係附帶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損害賠償金予原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準此,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8 萬4,253 元(計算式:起訴時公
告土地現值834,757/平方公尺×24.06平方公尺=20,084,253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8,792 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裁判
費外,尚應補繳17萬4,42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述不足額之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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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四季甜煮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杏之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