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6號上 訴 人 龍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金城上 訴 人 諶壹銘即壹銘工程行 廣修企業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建修上 訴 人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傑騰上 訴 人 楊季瑾即穩程工程行 國普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呂湘香上 訴 人 葉金獅即大衛企業社 林元欽即佳盛企業社 威峰開發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林威柏上 訴 人 普騰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科元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賴郁樺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名冠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國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教育部體育署(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原將科技有限公司、晃朗工程有限公司因103年度建字第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仟肆佰玖拾陸萬壹仟肆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佰萬柒仟陸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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