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3年度,131號
TPDV,103,家訴,131,2015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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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31號
原   告 陳竺榮
代 理 人 梁裕勝律師
被   告 陳竺堅
      陳竺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
十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3頁附表一編號2關於遺產項目「臺北市○○區○○段○○段 0000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 ;面積99.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之記載,應予補充更正為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面積99.99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附屬建物:陽台:11.62平方公尺,花台:2.84平方公尺;共有部分:美仁段一小段00000-000建號,面積:5562.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000分之2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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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