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家訴字第112號
原 告 譙克強
譙慧珍
譙慧芬
兼 上三人
共同代理人 譙盛安
原 告 楊純雅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昱伶律師
被 告 譙堯仁 (原名譙克成)
訴訟代理人 江宜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陳報所持有之被繼承人譙長江之金融帳戶存摺內頁影本,並於上開庭期攜帶各該存摺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