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674號
聲 請 人 日月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添
代 理 人 謝文倩律師
陳紹倫律師
相 對 人 乾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啟偉
人
相 對 人 周哲蔚
葉鏡清
何裕祥
李福禕
相 對 人 臺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維邦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案由欄關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所為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所為之裁定」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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