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3年度,124號
TPDV,103,勞訴,124,2015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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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艾瑪診所(即樊曦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筑涵間因103年勞訴字第124號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3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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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