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艾瑪診所(即樊曦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筑涵間因103年勞訴字第124號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3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