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合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217號
TPDV,102,訴,1217,20150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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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溪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力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石麗楓
蘇陳秀子等,因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104年4月
22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353
,440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柒佰伍拾貳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於104年5月15日進狀之民事上訴狀,未載明上訴聲明
及不服之具體理由,應併於前揭期間予以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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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