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04號
原 告 周恩慈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複 代理人 彭彥儒律師
徐偉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章一鳴、王俊仁、
莊乃權、莊乃磐、莊乃顯、莊乃瑞、莊乃璇、莊乃懿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原請求新臺幣(下同)1億6,028萬2,396 元,並
繳納裁判費135萬6,233元。惟原告於民國104年5 月8日以民事綜
合言詞辯論意旨(續五)狀擴張請求為2億0,028萬2,396 元,是
本件應徵裁判費166萬4,233元,原告僅繳納135萬6,233元,尚應
補繳30萬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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