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1104號
TPDV,101,重訴,1104,2015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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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04號
原   告 周恩慈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複 代理人 彭彥儒律師
      徐偉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章一鳴王俊仁
莊乃權莊乃磐莊乃顯莊乃瑞莊乃璇莊乃懿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原請求新臺幣(下同)1億6,028萬2,396 元,並
繳納裁判費135萬6,233元。惟原告於民國104年5 月8日以民事綜
合言詞辯論意旨(續五)狀擴張請求為2億0,028萬2,396 元,是
本件應徵裁判費166萬4,233元,原告僅繳納135萬6,233元,尚應
補繳30萬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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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