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林洲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寧天闊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完成擋土
牆工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佰柒拾叁萬柒仟壹佰柒拾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肆佰叁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七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