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99年度,112號
TPDM,99,自,112,2015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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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自字第112號               
                    100年度自字第66號
                         第68號
自 訴 人 日本商株式會社マックス.エ一
代 表 人 石井涉
自訴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林矜婷律師
      陳建宏律師(於審理中解除委任)
      簡啟昱律師(於審理中解除委任)
被   告 天空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辜懷群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余德正律師
      李采霓律師
被   告 陳銘堯
      鄭慶章
      媚可國際多媒體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王麗佳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永裕律師
      黃文欣律師
      楊上德律師
      江俊傑律師(於審理中解除委任)
      邰宜瑄律師(於審理中解除委任)
被   告 古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游博惟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學權律師 
被   告 許泰淵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永裕律師
      黃文欣律師
      楊上德律師
被   告 迪捷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謝楊爵 男 32歲(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彰化縣二水鄉○○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被   告 林志謙 男 43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0樓之0
      宙霆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0樓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王月玲 女 43歲(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0樓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學權律師
被   告 易翔國際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0樓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謝仲凱(原名廖謝銘)
          男 43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宜蘭縣頭城鎮○○路○段000號
被   告 蔡孟佳 男 41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
      星空互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基隆市○○區○○街00號0樓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柯景中 男 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0樓
          居基隆市○○區○○街00號0樓
被   告 鄧保貴(即飛龍科技資訊社)
          女 5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市○區○○路00號
      鄌寶國際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傅永鑫 男 44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被   告 動感藝能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0 弄
           00號0樓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吳照源 男 42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0 弄
           00號0樓
被   告 飯田科技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0號00樓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方德華 男 51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學權律師
被   告 瀚濰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0 樓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林毅峻 男 46歲(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學權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及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併辦案號:100 年度偵字
第31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媚可國際多媒體有限公司、鄧保貴均自訴不受理。 其餘被告均無罪。
理 由
壹、自訴意旨略以:被告辜懷群等人分別為如附表一所示被告天 空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空公司)等公司之現任或前任 負責人,明知如附表二所示之視聽著作為自訴人即日本商株 式會社マックス.エ一(設日本國東京都中野區中央5-4-22 ,代表人石井涉)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非經自訴人之同 意或授權,不得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或擅自以公 開傳輸之方法侵害自訴人上揭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詎被 告辜懷群等人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聯絡,均未經自訴 人之同意或授權,先由附表一編號2 至12號所示之被告公司 及其代表人、執行業務之人,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簽約之「



授權者與被授權者」欄所示簽約日期起,在不詳地點,以所 使用之電腦及網路連線設備,連線至網際網路後,將如附表 二所示之視聽著作,重製並上傳至被告天空公司指定之網路 空間內,再由天空公司轉換成可於網路上播放之格式後,於 附表二「上架日期」欄所示之時間,置於「yam 天空(即 yam 蕃薯藤)寬頻電視TV」網站(網域名稱為http ://tw . yam .com)上,並擷取該等視聽著作之部分內容作為宣傳照 片置於網站頁面,供該網站之會員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上開 網站時,藉瀏覽該等照片初步瞭解內容,有興趣進一步瀏覽 全部內容者,得以付費換取點數計點之方式,點擊「線上播 放」後,連結各該視聽著作瀏覽,被告辜懷群及天空公司等 即以此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自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嗣經自訴 人於民國99年8 月3 日發覺有異上網瀏覽並側錄後,始查悉 上情(相關視聽著作之日文及其中譯名稱、上架時各被告公 司之代表人或執行業務之人、簽訂授權契約時之簽約者姓名 及日期、視聽著作之上下架日期,均詳如附表二所示)。因 認如附表一編號2 至12所示公司之現任代表人、前任代表人 (被告媚可公司之前任代表人楊喬維及被告迪捷斯公司之現 任代表人謝楊爵除外),於簽約授權予被告天空公司之時起 ,均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 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並於被告天空公司將 如附表二所示之視聽著作上架並擷取該等視聽著作置於網頁 作為宣傳公開傳輸之時起,均分別與被告陳銘堯鄭慶章辜懷群共同涉犯同法第92條之擅自公開傳輸罪嫌;而如附表 一所示各公司、獨資商號則因其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 人員執行業務,犯前揭罪嫌而均應依同法第101 條科處罰金 云云。
貳、自訴程序關於證據能力之見解
一、按自訴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246 條、第249 條及前章第2 節、第3 節關於公訴之規定;次按判決書應分 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並應記載犯罪事實 ,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且按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 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343 條、第308 條、第310 條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犯 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此為同 法第154 條第2 項所明定。揆諸上開規定,刑事判決書應記 載主文與理由,於有罪判決書方須記載犯罪事實,並於理由 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所謂認定 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該法第154 條第2 項規定之 「應依證據認定之」之「證據」。職是,有罪判決書理由內



所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另外 涉及僅須自由證明事項,即不限定有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及 彈劾證人信用性可不具證據能力之彈劾證據。在無罪判決書 內,因檢察官起訴或自訴人自訴之事實,法院審理結果,認 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則被告並無起訴 或自訴之犯罪事實存在,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 定「應依證據認定之」事實存在,因此,判決書僅須記載主 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法院形成主文所由生之心 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據資料相符,或其論斷 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卷內證據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 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或自訴人自訴之事實存在, 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是以本案被 告等既經本院認定無罪,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 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 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 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 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 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 基礎;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 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 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 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 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 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 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 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29 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 判例意旨參照)。再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此為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所明 定。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 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 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 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 知。而自訴程序中,除其中第161 條第2 項起訴審查之機制 、同條第3 項、第4 項以裁定駁回起訴之效力,自訴程序已 分別有第326 條第3 項、第4 項及第334 條之特別規定足資 優先適用外,關於第161 條第1 項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



之規定,亦於自訴程序之自訴人同有適用(最高法院91年度 第4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是自訴人對於被告之犯罪事 實,亦應負前揭實質舉證責任。且自訴人之指訴係以使被告 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 他證據以資審認,即自訴人之指訴係以使被告入罪為目的, 故多作不利於被告之陳述,自不得以其指訴為被告犯罪之唯 一證據,仍必須調查其他證據證明自訴人之指訴與事實相符 ,始可採為證據,最高法院亦著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可 資參照。另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被告有緘默權,是被告基 於不自證己罪原則,既無供述義務,亦不負自證清白之責任 ,不能因被告未能提出證據資料證明其無罪,而認定其為有 罪,縱其否認犯罪事實所持辯解不能成立,除有確實證據足 以證明對被告犯罪已無合理之懷疑外,亦不得因此遽為有罪 之認定。
叁、自訴意旨認被告等有違反著作權法罪嫌,無非係以下列資料 為主要論據:
一、自訴人履歷事項全部證明書原文與中文譯本(即自訴人公司 登記資料)2 份(見99年度自字第112 號<下稱99自112 > 卷(九)第60至64頁);
二、原產地證明書部分:
(一)自訴人所提「原產地證明」影本5 份(見99自112 卷(七 )第117 至155 頁);
(二)自訴人「原產地證明」及附件作品目錄中文譯本(見99自 112 卷(十)第143 至179 頁);
三、使用許諾契約書(即自訴人授權日本商株式會社on3 可將影 片輸出至臺灣之契約)部分:
(一)自訴人與日本商株式會社on3 間之使用許諾契約書影本( 見99自112 卷(五)第257 至262 頁);(二)使用許諾契約書之中文譯本(見99自112 卷(九)第57至 59頁);
四、如附表二所示視聽著作及其擷圖(含版權頁擷取圖片,見本 院勘驗卷,視聽著作均儲存於光碟片內,置於本院證物袋內 );
五、自訴人所提下載自被告天空公司yam 網站之列印資料(即如 附表二所示視聽著作於yam 網站上之畫面,見99自112 卷( 四)第8至144頁);
六、我國駐日本代表處103 年10月29日函(含最新之自訴人及株 式會社on3 之履歷事項全部證明書)(見99自112 卷(八) 第244 至250 頁);
七、審查終了證(即審查完成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見99自11



2卷(十)第180至308 頁);
八、委外製作契約書之影本及中文譯本(見99自112 卷(十)第 309至350頁);
九、如附表一所示被告天空公司等公司之登記資料:(一)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見99自11 2 卷(九)第17至37頁);
(二)天空公司等公司登記之基本資料(含影印網絡數碼國際有 限公司、天空公司、媚可公司、古吉公司、迪捷斯公司、 動感藝能公司、宙霆公司、易翔公司、星空互動公司、飛 龍科技資訊社、鄌寶公司、飯田公司、瀚濰公司之公司登 記卷部分)(見99自112 卷(八)第105 頁、第137 至16 5 頁,100 年度自字第66號<下稱100 自66>卷(一)第 88至103 頁、第104 至121 頁、第144 至195 頁、第197 至200 頁、第211 至225 頁,100 年度自字第68號<100 自68>卷(一)第122 至154 頁、第155 至157 頁、第16 2 至166 頁、第202 至216 頁);
(三)網絡數碼國際有限公司登記卷影本、天空公司登記卷影本 、古吉公司登記卷影本、瑰姿瑋態有限公司登記卷影本( 即原英楷有限公司)(均外放)。
十、天空公司授權來源之授權影片內容表(即片單)部分:(一)新東寶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授權片單影本(見99自112 卷( 五)第21至22頁);
(二)媚可公司授權片單影本(見99自112 卷(五)第23至33頁 );
(三)古吉公司授權片單影本(見99自112 卷(五)第84至86頁 、第110 至119 頁,99自112 卷(八)第180 至182 頁) ;
(四)迪捷斯公司授權片單影本(見99自112 卷(四)第206 至 218 頁、99自112 卷(五)第34至66頁);(五)易翔公司授權片單影本(見99自112 卷(五)第87至102 頁);
(六)星空互動公司授權片單影本(見99自112 卷(五)第155 至160 頁);
(七)飛龍科技資訊社授權片單影本(見99自112 卷(五)第67 至79頁);
(八)動感藝能公司授權片單影本(見99自112 卷(五)第80至 83頁、99自112 卷(八)第194 至195 頁);(九)飯田公司授權片單影本(見99自112 卷(五)第120 至13 5 頁);
(十)鄌寶公司授權片單影本(見99自112 卷(五)第136 至15



4 頁);
(十一)漢濰公司授權片單影本(見99自112 卷(五)第103 至 109 頁)。
十一、授權契約書、聲明書部分:
(一)媚可公司與網絡數碼公司之影片授權使用合約書影本(見 99自112 卷(二)第59至62頁);
(二)媚可公司授權聲明書影本(見99自112 卷(二)第63頁) ;
(三)古吉公司與天空公司之影片授權使用合約書影本(見99自 112 卷(四)第219 至222 頁);
(四)迪捷斯公司節目影片授權書(聯絡人陳信宏)及授權片單 影本(見99自112 卷(八)第190 至193 頁);(五)迪捷斯公司節目影片授權書(聯絡人楊秋玲)影片(見99 自112 卷(四)第209 頁);
(六)迪捷斯公司與天空公司之影片授權使用合約書影本3 份( 見99自112 卷(四)第206 至208 頁、第210 至218 頁) ;
(七)宙霆公司與天空公司之影片授權使用合約書影本及片單3 張影本(見99自112 卷(四)第202 至205 頁);(八)易翔公司與網絡數碼公司之影片授權使用合約書影本(見 99自112 卷(四)第198 至201 頁);(九)易翔公司授權聲明書影本(見99自112 卷(八)第199 頁 );
(十)星空互動公司與天空公司之影片授權使用合約書影本(見 99自112 卷(四)第193 至195 頁);(十一)星空互動公司之節目影片授權書影本(見99自112 卷( 四)第196 至197 頁);
(十二)星空公司互動與天空公司之合約移轉同意書影本(見99 自112 卷(八)第185 頁);
(十三)飛龍科技資訊社與網絡數碼公司之影片授權使用合約書 影本(見99自112 卷(四)第189 至192 頁);(十四)動感藝能公司與天空公司之影片授權使用合約書影本( 見99自112 卷(四)第182 至184 頁);(十五)動感藝能公司授權聲明書影本(見99自112 卷(八)第 198 頁);
(十六)飯田公司與天空公司之影片授權使用合約書影本(見99 自112 卷(四)第179 至181 頁);
(十七)鄌寶公司與天空公司之影片授權使用合約書影本(見99 自112 卷(四)第185 至188 頁);
(十八)瀚濰公司與天空公司之影片授權使用合約書影本(見99



自112 卷(四)第175 至178 頁)。
肆、訊據被告辜懷群等雖分別坦認各為被訴公司之前任或現任代 表人,各被訴公司除被告王月玲及其擔任負責人之宙霆公司 、被告王麗佳否認附表二編號11號之視聽著作為媚可公司授 權被告天空公司外,其餘被告固坦承確實有將如附表二編號 1 至10號、第11至212 號所載各自訴影片授權予被告天空公 司在yam 平台上播放並收取費用等情不諱,惟均堅決否認有 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彼等分別辯稱如下:
一、被告天空公司與兼代表人辜懷群部分:
(一)我於99年7 月16日投資天空公司後擔任董事長至今,只參 與董事會的運作,大體上在公司營運方向上指示並參與決 策,知道天空公司有yam 平台,並於該平台上播放成人或 色情電影之業務,我遵循公司組織採取概括性授權,分層 負責,因此與供片商之接觸、洽談授權簽約、拆帳等事宜 ,都委由楊秋玲與陳信宏處理,我從來沒有就此業務指示 或聽取任何人報告,也不曉得影片在yam 平台上的上、下 架過程或供片商如何取得片源與相關授權,本案遭自訴人 自訴後,我有問楊秋玲是否每片都有取得合法授權,並支 付權利金,楊秋玲回答是等語(即抗辯本身非行為人,且 公司有取得來源授權,所以無主觀犯意)。
(二)辯護人之辯護意旨略以:
1.如附表二所示之影片,雖係被告天空公司於同表所示之上 架日期放置在所架設之「yam 天空寬頻電視tv」網路平台 上公開傳輸,直到如同表所示之下架日期為止,然由負責 與各該供片商洽談授權事宜係證人楊秋玲,與片商之授權 契約書上縱有被告辜懷群之小章,因公司係分層負責,被 告辜懷群陳銘堯鄭慶章對本案簽約、用印、上架、下 架、簽約洽談都沒有參與,都不知情,也從來沒有接觸供 片商,只有形式的審查用印申請書,但用印申請書上不會 檢附各個片單,他們都相信承辦人員即證人楊秋玲簽約的 影片都有取得合法授權,且證人陳信宏證述所有的影片是 否有合法授權並非其職務範圍內,證人楊秋玲也證稱因為 公司有支付相當的版權費用給供片商,且供片商也承諾及 保證所有的影片都取得合法的授權,因此讓證人楊秋玲相 信這些供片商確實有取得合法授權,加上從勘驗影片之擷 取圖片可以看出來有「互動TV」等文字,被告天空公司據 此當然以為供片商已與合法的版權商簽約取得授權,況被 告天空公司有支付供片商版權費用,故無任何故意違反或 侵犯著作權的情形,當然被告天空公司也沒有依著作權法 第101 條科處罰金的情形(即抗辯非行為人,且有授權)




2.被告辜懷群及天空公司均嚴格且明確地要求承辦人員要取 得供片商之合法授權,始能重製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並有 支付授權費用,無法得悉供片商非著作財產權人或未取得 合法著作財產權人之合法授權卻授權給天空公司之情形, 日後一旦獲知有侵犯著作權之爭議,被告辜懷群即要求把 所有相關影片下架,沒有所謂未必故意的狀況(即抗辯亦 無未必故意);
3.被告天空公司是一個網路平台,不是網路電視,各影片也 都是各供片商直接上傳到被告天空公司的網路儲存空間, 被告天空公司再將該空間開放,故沒有任何重製影片的行 為,都是供片商將被告天空公司要求的格式檔案上傳到FT P 空間之後再由被告天空公司下載、建置、儲存,由預定 的程式上架、下架,故認為被告辜懷群及天空公司都沒有 任何重製的行為,此從證人江文宏、游博惟、蘇維正、謝 仲凱、林志謙吳照源及迪捷斯公司答辯狀都已經證述及 敘述的非常明確(即抗辯無重製行為);
4.證人石井涉證稱出具審查終了證之審查倫理協會已經不存 在,但自訴人所提出之審查終了證中,竟有自訴影片取得 審查終了證之日期在天空公司上架之後,顯然審查終了證 有不實之情況,且自訴人提供的產地證明書上載製作人是 MAX-A ,但證人石井涉證述自訴影片係委外製作,卻提不 出委外製作之價金跟付款約定內容,或委外製作之出資證 明,從影片內容也看不出來自訴人是製作人或著作財產權 人,另審查終了證、原產地證明書、使用許諾契約書均為 傳聞證據,內容與事實不符,虛偽不實,也均不足以證明 自訴人確係如附表二所示影片之著作財產權人(即抗辯自 訴人無著作財產權);
5.從證人堺康治證述內容可知有定期上網查詢有無盜版影片 播放,並於得知一周即告知自訴人社長石井涉,自訴人已 知悉侵權之事實,卻遲於99年10月15日才提本案自訴,已 逾6 個月之告訴期間(即抗辯逾告訴期限);
6.從勘驗如附表二所示之影片結果可知,雖有部分內容係以 繩索綑綁女性,或多位男子對女子實施性交的畫面,均只 是關於性癖好、性幻想及角色扮演的情節,且對觀看影片 之觀眾在網頁上要求會員輸入相關基本資料後,判斷是否 已滿18歲始可進入成人影片網頁,並於成人影片上均已打 上馬賽克,採取適當安全的隔離措施,內容也沒有性虐待 、人獸交及暴力的情節,故不屬於大法官會議第617 號解 釋所稱硬蕊的範圍,也不會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即抗辯



非刑法處罰之猥褻物品);
7.依最高法院見解,該等影片均因違反善良風俗,而不受我 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即抗辯違背公序良俗不受著作權法保 護);
8.自訴影片之內容千篇一律,而且相同性很高,都是互相抄 襲複製坊間A 片的情節,自訴人也沒有辦法去提出原創性 所在,因認非著作權法所應保護的著作等語(即抗辯無原 創性,非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二、被告即天空公司之前任執行長陳銘堯部分:我於96年間經天 空公司派駐大陸地區,於98年間離職,天空公司將如附表二 所示之影片上架網路平台期間我都不在國內,這事是由天空 公司依照分層負責授權下去處理,由楊秋玲負責與各供片商 簽約商談授權事宜,公司有嚴格要求各授權片商提供合法授 權、不能違反我國法律規定之影片,並寫在合約書內;自訴 人所提供之原產地證明、審查終了證、委外製作契約書都不 能證明自訴人有自訴影片的著作財產權;且自訴影片雖有部 分是以繩索綑綁女性或多位男子對女子實施性交的畫面,但 只是性癖好、性幻想及角色扮演情節,並有馬賽克,都沒有 性虐待、人獸交及暴力情節,因此不屬於大法官會議第617 號解釋所稱硬蕊之範圍;又自訴影片千篇一律,相同性很高 ,都是互相抄襲、複製坊間A 片情節,都沒有原創性等語( 即抗辯本身非行為人,且公司有取得來源授權,所以無主觀 犯意,又自訴人無法證明有自訴影片之著作財產權,自訴影 片也不具備著作權之原創性要件)。
三、被告即天空公司前任總經理鄭慶章部分:天空公司前身是網 絡數碼公司,經營網路平台,我是當時的名義負責人,在96 年網絡數碼公司改名為天空公司後,我也卸任,改由林孝信 擔任負責人,之後我在98年擔任公司的總經理,於99年7 月 ,我卸任總經後改任技術總監,直到100 年5 月離職,任職 總經理期間,代表天空公司出名與供片商簽約,公司內部分 層負責,並有用印流程,當時即由財務經理楊秋玲負責與供 片商洽談合作,影片上下架也是由節目部同事負責,我本人 不直接接手上開業務,當時與供片商簽約的負責同仁,都會 看過影片供應商的授權資料並取得授權,不知道供片商有未 取得合法來源授權;另自訴人提出之原產地證明、審查終了 證、委外製作契約書均不能證明自訴人有著作財產權;且自 訴影片雖有部分是以繩索綑綁女性或多位男子對女子實施性 交的畫面,但只是性癖好、性幻想及角色扮演情節,並有馬 賽克,都沒有性虐待、人獸交及暴力情節,因此不屬於大法 官會議解釋釋字第617 號所稱硬蕊之範圍;又自訴影片千篇



一律,相同性很高,都是互相抄襲、複製坊間A 片情節,都 沒有原創性等語(即抗辯本身非行為人,且公司有取得來源 授權,所以無主觀犯意,又自訴人無法證明有自訴影片之著 作財產權,自訴影片非刑法處罰之猥褻物品,也不具備著作 權之原創性要件等語)。
四、被告王麗佳即媚可公司代表人部分:
(一)我於98年12月才擔任媚可公司負責人,在此之前是楊喬維 擔任負責人,與天空公司之影片授權使用合約書不是我簽 名蓋章的,是楊喬維簽的,我不認識他,我也不是從他的 手上接手這家公司,我不知道他與媚可公司的關係,自訴 人提出之片單,是我授權的,我記得這些影片也有簽合約 取得,而現在媚可公司也已解散辦理清算等語(即抗辯本 身非行為人,且公司有取得來源授權,所以無主觀犯意) 。
(二)辯護人之辯護意旨略以:
1.根據證人堺康治證述,自訴人於98年6 月1 日與on3 公司 (即株式會社on3 )簽訂授權契約書,以排除在臺灣之盜 版光碟,顯見自訴人於是日前即知被告天空公司有播放自 訴人之影片,卻遲至99年10月15日始提出自訴,顯已逾告 訴期間(即抗辯逾自訴期間);
2.依自訴人與on3 公司簽訂授權契約書第1 條、第17條約定 知悉,自訴人將影片授權給on3 公司,on3 公司並可再授 權給他人,可認自訴人已將自訴影片專屬授權給他人,則 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4 項規定,自訴人不得提起自訴(即 抗辯有專屬授權不得提起自訴);
3.自訴人所提出之原產地證明書係為個案所開立,未經任何 審查程序,且其上並有有效期限6 個月,現已逾期,另審 查終了證、委外製作契約書均不足以證明自訴人有著作財 產權(即抗辯無著作財產權);
4.智慧財產法院101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4號刑事判決因鑑定 報告之作成有違法瑕疵、復引用之外國法院早期判決以及 法律制度,除無從拘束我國外,且於該案中未予充分辯論 即逕採為裁判基礎,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另勘驗筆錄亦著 重男女對話而非性交過程,甚為偏頗,再以「色戒」乙片 之男女性交畫面比擬所訴影片對於一般人觀賞後是否產生 猥褻感覺,荒謬至極,縱我國與日本同為WTO 會員國,亦 不得認日本承認色情影片有著作權,即認我國法制亦應予 以承認,此法律秩序之衝突將使被告無法承擔(即抗辯不 能採用智慧財產權法院101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4號刑事判 決之見解);




5.被告王麗佳並非授權天空公司之簽約人,也非行為人,並 不認識與被告天空公司簽授權契約時之代表人楊喬維,無 主觀犯意(即抗辯非行為人,無主觀犯意);
6.自訴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之影片,雖經被告天空公司提出 係媚可公司授權上架者,惟該部影片之片單格式(指100 自66卷(一)第263 頁、99自112 卷(五)第34頁) 與其 他提供給被告天空公司的片單格式不同,因而爭執該等影 片是被告媚可公司所授權,另被告天空公司就被告媚可公 司授權之影片均逾越授權期限,自訴人就逾越授權期間之 部分指訴被告媚可公司違反著作權法,與事實不符(即抗 辯其中一片非被告媚可公司授權,以及被告天空公司逾越 授權期限而公開傳輸,則該等部分被告媚可公司並非行為 人);
7.自訴之影片內容空洞、毫無劇情可言,或雖有劇情,但無 從表現自訴人製作人員之個性及獨特性,而劇情的進行僅 為噱頭,屬多數色情影片常見之內容鋪陳方式,係一般成 人影片遇有相同題材,皆會採取之相同格式進行,而無足 資與其他成人片商之視聽著作相區別之獨特性,亦無表現 出自訴人之內心思想或情感,而不具有最低度之創意,顯 無著作權法保護之原創性(即抗辯無原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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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動感藝能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空互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迪捷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媚可國際多媒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空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古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飯田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鄌寶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易翔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瀚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宙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