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97號
TPDM,104,訴,97,201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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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陸漢霖
選任辯護人 余信達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陸漢霖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肆年陸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陸漢霖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 2 日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2 項、第1 項之殺人 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前開罪名又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又依告訴人及證 人所述,被告平日時常毆打傷害告訴人,足認其傷害告訴人 之行為有反復實施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並保 護告訴人之安危,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及 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於同日裁定羈押。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04 年5 月14日訊問後,認 上項情形仍然存在,原羈押原因未消滅,又本件被告涉犯殺 人未遂罪嫌,經審酌被告涉案程度及全案情節,認被告非予 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審判程序,並保護告訴人安全,為確 保國家追訴及刑罰權之行使,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2 款、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林怡伸
法 官 石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譚鈺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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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