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414號
TPDM,104,聲,1414,2015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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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太山
      謝運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104年度速偵字第1305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4年度聲沒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之象棋壹副、棋盤壹塊、現金新臺幣壹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太山謝運福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犯 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財物罪一案,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 法第253條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象棋1副、棋盤1塊 為被告謝運福所有且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另賭資新臺幣(下 同)100元為被告楊太山所有且係在賭檯之財物,依刑法第 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 得沒收,為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當場賭博之器 具與在賭檯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 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楊太山謝運福於民國104年4月21日下午,在臺 北市○○區○○路00○0號前之公共場所,以象棋為賭具賭 博財物,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2人犯行足堪認定,然 屬犯罪情節輕微案件,以職權不起訴為適當,而於104年4月 23日以104年度速偵字第1305號為不起訴處分,有不起訴處 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在卷可查。扣案之 象棋1副、棋盤1塊為被告2人當場用以賭博之器具,另扣案 之現金100元,則為當場放置在賭檯上之財物,業據被告2人 於警、偵訊時供承在案,並有卷附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暨扣案物照片共8張在卷 可稽(參速偵字卷第9-14頁)。是上揭扣案之象棋、棋盤及 現金,核屬刑法第266條第2項所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 應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 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沒收上揭扣案之物品,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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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