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四О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王榮欽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六二四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家光
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洪榮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定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九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