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4年度,155號
TPDM,104,審易,155,2015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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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1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微茹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所為之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黃微茹(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黃微茹(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黃微茹( 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顯係誤載,依前揭說明,應 更正為「被告黃微茹(民國00年0月0日生)」。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吳元曜
法 官 李家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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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