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368號
TPDM,103,訴,368,2015051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孝良
選任辯護人 劉彥良律師
      陳鄭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江孝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及辯護人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邱筱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