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89年度,2706號
KSDM,89,訴,2706,2001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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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О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蘇林麗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五三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佳冬塑膠」印章壹枚,及附表所示支票上「佳冬塑膠」之印文參拾參枚,均沒收。丙○○○無罪。
事 實
一、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民國八十九年三、四月間,先向 不知姓名年籍綽號「阿奇」之男子收受如附表所示無法兌現之空頭支票三十九張 ,再偽造「佳冬塑膠」之印章,並蓋章在附表所示之支票背面後,以所經營之光 曜企業行欠缺資金週轉,附表所示之支票係「佳冬塑膠」所交付之客票為由,先 後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同年四月十日、同年四月底共分三次持向甲○○調用 現款,並向甲○○表示該支票係客票屆期必定兌現,致甲○○陷於錯誤,而交付 乙○○各新台幣(下同)八十八萬元、二百萬元及二十四萬元之現款,且足生損 害於佳冬塑膠行。詎上開支票屆期提示均因拒絕往來而遭退票,甲○○乃向佳冬 塑膠行之負責人廖嘉定查證,廖嘉定表示並未於前述支票上蓋用「佳冬塑膠」背 書,甲○○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右揭時地,分三次持附表所示之空頭支票三十九張,向甲○ ○詐騙金錢之事實,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行使偽造文書之犯行,辯稱:「阿 奇」是塑膠中盤商,伊是開塑膠工廠,上開支票均是「阿奇」交付伊之貨款,支 票上「佳冬塑膠」之背書,於「阿奇」交付支票時,即已蓋好,伊無偽刻及盜蓋 印章云云。經查:
(一)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人甲○○指訴綦詳,核與證人廖嘉定到庭證稱:「附表支 票上佳冬塑膠之印章,非我所蓋用,且與我持有使用之印章不符,我未刻佳冬 塑膠印章給被告乙○○保管使用,事前亦不知被告乙○○以佳冬塑膠名義蓋印 於支票背面」(參本院卷第一六三頁筆錄)等情相符,並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各三十九張之影本附卷可稽。
(二)被告乙○○於檢察官偵查中供認:「附表所示支票之『佳冬塑膠』背書章,是 我私自蓋的,廖嘉定並不知情」(參偵查卷第六一頁筆錄)等情明確,其於本 院翻異前詞改稱該背書章係「阿奇」男子所蓋印,尚難採信。況且,附表所示 支票票面金額達三百多萬元,被告乙○○辯稱該支票是「阿奇」交付之貨款, 卻無法提出「阿奇」此人之真實姓名年籍或聯絡方式,亦無法提出與「阿奇」 往來之貨款交易紀錄,是所辯「佳冬塑膠」印章非其盜蓋,顯屬卸責之詞,尚



無可採。
(三)綜上所述,被告乙○○上開所辯,均無可採,本案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 。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 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不另 論偽造署押罪。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 行為吸收,僅論以行使偽造文書罪。其所為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之行為, 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 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其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 係,為牽連犯,應從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重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以不法手段詐取他 人財物達三百多萬元,侵害他人財產權益,犯罪後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犯後 態度不佳,並念其尚無不良犯罪紀錄(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在卷可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被告乙○○偽 造之「佳冬塑膠」印章一枚,及附表所示支票上「佳冬塑膠」之印文三十三枚, 雖未扣案,惟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與被告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犯意聯絡, 於八十九年三、四月間,先向不知姓名綽號「阿奇」之男子收受如附表所示無法 兌現之空頭支票,再偽造「佳冬塑膠」之印章後偽造印文,在附表所示之支票背 面後,以所經營之光曜企業行欠缺資金週轉為由,持向甲○○調用現款,足生損 害於佳冬塑膠行,並向甲○○表示該支票係客票屆期必定兌現,致甲○○陷於錯 誤,而借與支票面額同額之現款。詎上開支票屆期提示均因拒絕往來而遭退票, 甲○○乃向佳冬塑膠行之負責人廖嘉定查證,廖嘉定表示並未於前述支票上蓋用 「佳冬塑膠」背書,甲○○始發現上情。因認被告丙○○○與被告乙○○係共同 涉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三百三十九條第 一項之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追訴為目的,是其陳 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一 三○○號判例參照),苟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告訴人之指訴係為真實,自難僅憑 告訴人指訴而為被告有罪之判決。
三、公訴人認被告丙○○○涉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 十條、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罪,無非係以「被告丙○○○登記為光曜企業行之 負責人,且被告乙○○供稱其有實際負責公司出貨及進貨之業務,被告乙○○交 付予告訴人支票中,有數張支票背面有被告丙○○○之背書,僅係事後又塗銷等 情,足見被告丙○○○與被告乙○○二人間確有犯意聯絡」,為其論據。四、訊據被告丙○○○堅決否認有右開詐欺等犯行,辯稱:被告乙○○向伊表示附表 支票係收回之客票,支票上「光曜企業行」之背書章係其夫乙○○自行自公司抽 屜拿來蓋的;至於附表有二張支票有伊背書,係因伊原本簽名背書要付貨款,但 金額太大客戶不收,伊就拿回來塗銷,後來其夫再私自持向告訴人甲○○調現,



有關該支票係空頭支票及支票上有偽蓋之「佳冬塑膠」,伊並不知情等語。經查 :
(一)被告乙○○供述:「被告丙○○○不知附表所示之三十九張支票係空頭支票, 也不知佳冬塑膠的印章是偽造的;另支票上光曜企業行之背書章亦是我私自從 抽屜拿出來蓋的,被告丙○○○並不知情」等情明確(參本院卷第一一0頁及 第一八0頁筆錄),參以證人即光曜企業行之司機柳誌成到庭證稱:「我曾經 開車載乙○○去甲○○左營住處向他調錢約十次,當時僅載乙○○去,丙○○ ○並沒有一起去」(參本院卷第一六五頁筆錄)等情,是被告丙○○○所辯附 表之支票係其夫私自持向告訴人甲○○調現,有關該支票係空頭支票及支票上 有偽蓋之「佳冬塑膠」,伊並不知情等語,尚堪採信。(二)又被告二人係為夫妻,其共同經營佳冬塑膠行,被告丙○○○並掛名為光曜企 業行之負責人,固有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在卷可稽,惟被告丙○○○雖 有經手公司之財務,並於附表編號第二十五號及第二十六號支票上背書並塗銷 ,然此僅能證明其曾經於該二張支票背書後又塗銷,尚難遽以推論其對附表所 示之三十九張支票均係空頭支票有所知悉。況且,詐欺罪共犯之成立,須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始克成立。而本案經查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丙 ○○○有與其夫乙○○共犯詐欺及行使偽造文書犯行,是尚難僅憑告訴人之唯 一指訴遽入被告丙○○○之罪責。是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前揭說明, 應為被告丙○○○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 柏 宏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邱 秋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三十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一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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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戶 名│帳 號 │發 票 日 │金 額 │背 書 人│備註 │
│ │ │ │ │(新台幣)│除光曜企業│ │
│ │ │ │ │ │行另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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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王蓮臺│54073 │89.07.30. │77480│ │ │
├──┼───┼─────┼──────┼─────┼─────┼───┤
│ 2 │楊淦龍│24290 │同右 │76000│佳冬塑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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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陳文發│10157 │同右 │85000│佳冬塑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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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陳墩昂│0000000 │同右 │85000│佳冬塑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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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吳義發│00000000 │同右 │86500│佳冬塑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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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陳克泰│000000000 │同右 │86000│佳冬塑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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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楊淦龍│835 │同右 │81000│佳冬塑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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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王蓮臺│000000000 │同右 │78300│佳冬塑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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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張國強│0000000 │89.07.31. │76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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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楊淦龍│0000000 │同右 │78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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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李木全│000000000 │同右 │79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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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林振發│21484 │89.08.05. │73000│佳冬塑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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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周志華│570 │89.08.10. │86000│佳冬塑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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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楊淦龍│835 │同右 │89560│佳冬塑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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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楊淦龍│24290 │同右 │65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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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張清松│000000000 │同右 │87600│佳冬塑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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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王蓮臺│21653 │同右 │78000│佳冬塑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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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陳墩昂│00000000 │同右 │79500│佳冬塑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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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鄭信誠│37472 │同右 │92350│佳冬塑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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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王蓮臺│54073 │同右 │75000│佳冬塑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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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陳克泰│377010 │同右 │79000│佳冬塑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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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吳義發│4068 │同右 │85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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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徐弘源│00000000 │同右 │69700│佳冬塑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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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林春華│00000000 │89.08.15. │79000│佳冬塑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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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王蓮臺│4209 │同右 │78500│佳冬塑膠、│ │ │
│ │ │ │ │ │丙○○○--│ │
│ │ │ │ │ │已塗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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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許進強│28689 │同右 │76300│佳冬塑膠、│ │
│ │ │ │ │ │丙○○○--│ │
│ │ │ │ │ │已塗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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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許進強│000000000 │同右 │81000│佳冬塑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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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林木柱│000000000 │同右 │91600│佳冬塑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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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林振發│2075 │89.08.20. │71500│佳冬塑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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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陳麗敏│00000000 │同右 │85600│佳冬塑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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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林修德│00000000 │89.08.25. │84700│佳冬塑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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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石震天│00000000 │89.08.30. │72300│佳冬塑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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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兵志祥│000000000 │同右 │81300│佳冬塑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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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張源軒│0000000 │同右 │71000│佳冬塑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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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王重雄│6936 │89.08.31. │89300│佳冬塑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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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王重雄│7876 │同右 │92000│佳冬塑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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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郭利明│22146 │89.09.10. │83500│佳冬塑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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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郭利明│0000000 │同右 │72800│佳冬塑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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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黃玉玲│000000000 │89.09.20. │86600│佳冬塑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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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