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15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廖松岳
被 告 綠誠生物科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聖驩
被 告 張藍清薇
張惟傑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 院於民國104年3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 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31萬9676元,此項裁定已於104年4月14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 嘉 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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