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4號
原 告 林鄭清妙
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律師
被 告 張清龍
訴訟代理人 張微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7號租佃爭議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7號租佃 爭議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本院認有裁定停 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