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979號
TCDV,104,訴,979,2015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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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79號
原   告 陳李珠連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上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3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4月14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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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