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347號
TCDV,104,訴,1347,2015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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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47號
原   告 柏迪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東
被   告 易昌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玲
上當事人間解除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4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104年4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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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易昌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迪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