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給付分配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995號
TCDV,104,補,995,201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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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95號
原   告 洪春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桂蘭林伯村間代位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4萬19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 嘉 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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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