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975號
TCDV,104,補,975,2015052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75號
原   告 周方
被   告 許智貿
      許宇馨
      陳宇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00,
  000元(按兩造間就原告請求之土地交易金額為6,10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1,3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