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75號
原 告 周方
被 告 許智貿
許宇馨
陳宇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00,
000元(按兩造間就原告請求之土地交易金額為6,10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1,3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