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74號
原 告 郭助涼
被 告 張進益
張進堂
鄭京蘭
劉美玉
張添發
張秀純
張秀珠
張乃娸
上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將坐落台
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所占用面積309.89平方公尺之
建物拆除,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惟並未依
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367,030元
【計算方法:309.89×27,000(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8,36
7,03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8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