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35號
原 告 財團法人真耶穌教會台灣總會
法定代理人 林永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力華、徐千越、徐安妤、林亭汝、林彥廷間請
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08,893元(即系爭大
里區日新段48地號土地總面積615.83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28
分之24×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39,990元/平方公尺=21,108,89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197,768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