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919號
TCDV,104,補,919,2015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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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19號
原   告 翁瑞旻
上原告與被告李立凡鄭宜雄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30,92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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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