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13號
原 告 吳志南
陳淑如
紀品旭
林劍琴
趙鎮泰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仁山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87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婉玉
正本係照原告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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