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913號
TCDV,104,補,913,2015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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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13號
原   告 吳志南
      陳淑如
      紀品旭
      林劍琴
      趙鎮泰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仁山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87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婉玉
正本係照原告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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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仁山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