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60號
原 告 瑞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達
被 告 張琪全
上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51,8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
3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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