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47號
原 告 陳榮蒼
上列原告與被告賈曉蘭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75,25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