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3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 理 人 盧正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巨燊生技國際有限公
司、張明森、張元貞、施淑娟、楊肇容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
促字第7122號),惟被告施淑娟、楊肇容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1231萬031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
98萬686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98萬63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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